澳门21点游戏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生资助中心发布时间:2022-06-01浏览次数:188

澳门21点游戏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开发银行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的通知》(教助中心〔202118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2022年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旨在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等学校学生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基本学宿费,以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办法,明确各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处,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学校基本信息、学生学住费收费标准、本校助学贷款收费账户等信息的维护。

(三)负责贷款回执单的相关信息录入和审核,完成贷款学生的毕业确认手续。

(四)与财务处配合,审核、统计到款信息,并做好贷款发放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贷款回执单的收回、信息核对及协助录入工作。

(二)组织贷款学生做好毕业确认工作,并协助贷款催收工作。

(三)负责贷款学生日常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就业、升学及义务服兵役、转专业、转校、退学、休学等学籍异动)。

(四)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助学贷款政策宣传、诚信教育、金融安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等。

(五)及时完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资助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在籍学生。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学生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五)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八条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为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资助。

第十条  助学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最短6年确定。

第五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生可在开学前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首贷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进行网上注册申请操作,并与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

1.贷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

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学生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个人承诺。

(二)县级资助中心进行贷前审查与签订合同。

(三)学生在每年930日前,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提交至学校,由学校录入电子回执。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续贷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续贷学生须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有关信息并提交本人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申请续贷。

(二)续贷学生可自行选择远程续贷和现场办理两种模式:

1.远程续贷办理流程:通过电脑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提交续贷申请-学生核实个人信息-选择办理模式(选择“线上签订合同”)-合同信息确认-身份认证-确认提交-接收回执验证码-提交回执码至高校-高校录入回执。

2.现场办理流程:通过电脑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提交续贷申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与贷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县级资助中心进行贷前审查与签订合同-提交回执码至高校-高校录入回执。

第六章  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发放。

第十五条  高校录入回执后,学生贷款正式生效,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按程序将贷款拨付至学生支付宝账户,再划扣到学校学费账户,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剩余资金作为学生生活费。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核实到账情况后,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负责贷款抵扣及发放结余。

第七章  贷款的利率、贴息与回收

第十七条  助学贷款利率。20201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30个基点(即LPR5Y-0.3%)执行。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资助,毕业后的本金和利息由贷款学生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县级中心申请。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贷款学生自其毕业当年的7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院(系)应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助学贷款政策宣传、诚信教育、金融安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等,增强贷款学生还款意识,形成良好的贷款氛围。

第二十一条  院(系)要建立日常监测机制,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努力做到早防范、早教育、早发现,早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前,各院(系)应组织贷款毕业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要求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并做好相关提醒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贷款学生以及经济收入难以按期还款的毕业学生,可向县级中心提出还款救助申请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高校学生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财政代偿,贷款代偿标准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国家、广东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广东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6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